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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斑马线行人绿灯亮时未礼让行人算违规了吗?

90 2024-06-08 18:49 admin

一、机动车在斑马线行人绿灯亮时未礼让行人算违规了吗?

现在没有违规这一说法了,只要是机动车违反规则就是违法行为,而且不管红灯绿灯机动车不礼让行人都是违法的。

二、这样的逆行的事故责任该怎么分?

均等责任。原因如下:

1)从摩托车人员讲,本身逆向推车行使是违章行为,这样即使自己处在危险环境当中,又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

2)从机动车辆来讲,虽然本身不具备明显的违章行为,但是遇到行人推车应主动避让,毕竟对方是弱者,一楼说对方20~30公里/小时,车速过低,其实不然,原因是前方是交叉口,需要降低车速,这是正确的。

综合考虑,双方负有均等责任。

三、车辆正面偏左侧撞击行人,据说是车辆全责,有相应的法律支撑么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 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新的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废弃了实行十余年的过错责任原则,从而也使得该条款成为新中国立法史上最受争议的条款。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极大的冲击了高速公路传统的事故处理观念,特别是在处理行人(含非机动车驾驶人,下同)上高速公路引发的交通事故中这种冲击更为直接和具体。高速公路作为全封闭的道路,其事故处理一般不会涉及到人与车的矛盾。但是,鉴于目前我国国民素质、高速公路的管理水平、乡村交通设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 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确立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新的归责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废弃了实行十余年的过错责任原则,从而也使得该条款成为新中国立法史上最受争议的条款。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极大的冲击了高速公路传统的事故处理观念,特别是在处理行人(含非机动车驾驶人,下同)上高速公路引发的交通事故中这种冲击更为直接和具体。高速公路作为全封闭的道路,其事故处理一般不会涉及到人与车的矛盾。但是,鉴于目前我国国民素质、高速公路的管理水平、乡村交通设施建设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行人穿梭于高速公路上的现象比比皆是,由此引发的事故也比较多,一些地方还比较严重。行人上高速公路引发的事故如何适用法律以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摆在法律实务界面前的一个难点。 一、行人上高速公路引发事故不具备适用严格责任的法理基础是《高速公路法》规定,行人、非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违反该规定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和法律责任。这种观念已经深入高速公路管理者的执法理念当中。但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现实的情况是许多保险公司拒赔,那么这笔赔偿费用无疑会由驾驶人承担。这样的结果是否公平呢?高速公路具有全封闭、禁止行人、非机动车进入的特点。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不会对高速公路以外的行人造成任何危险,法律没有赋予机动车驾驶人注意观察高速公路上是否会有行人穿越的义务,以保证高速公路的通行效率。而交通安全法确立交通事故严格责任的法理依据,是因高速行驶的机动车可能给周围带来危险、也只有机动车驾驶人才能有效控制危险、驾驶人从该危险中获得利益。因为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不会给行人带来危险,因此行人上高速公路引发的交通事故没有适用严格责任的法理基础。相反,行人上高速公路在给自身带来危险的同时,更给不特定的多数机动车驾驶人带来致命的危险。现实生活中发生多起因驾驶员躲避穿越高速公路行人而引发的重大、特大事故,给社会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按照严格责任的法理依据,应该对行人课以严格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机动车驾驶人适用严格责任将严重有悖于公平和正义。但是如果不适用严格责任将使执法机关置于违法境地。这实在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二、合理推定、增加赔偿主体,按照法律的精神处理高速公路引发的事故。推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追求公平与正义是执法者的必然选择。既然高速公路上的行人给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带来的危险远比机动车给行人带来的危险大,我们就应开阔思路,在法律框架内探求公平的解决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行人上高速公路引发的事故是否可以推定为其故意造成的呢?可能司法界无一会赞同笔者观点。但是,笔者认为,推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为故意也具备一定的法理基础。首先,行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高速公路是禁止其穿越的;其次,行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带来的极为严重的危害后果(包括自身的损害和对其他车辆驾驶人的损害,综合为事故后果)。 第三,行人在上述思想基础上,仍然选择了穿越高速公路,说明其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是一种放任的心理状态(这里说的放任应当是指危害其他机动车驾驶人的后果,这当然构成了事故的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可以推定行人对事故后果持间接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间接故意可以成为机动车免责的事由。 另外,从事故的成因说,引起事故的因素一般是人、车、路、环境、管理五个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行人上了封闭管理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该未依法尽责。《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收费公路的养护应当严格按照工期施工、竣工,不得拖延工期,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不尽管理责任,违反了法规的规定,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