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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扣12分和6分的有哪些条款

178 2024-06-02 18:04 admin

一、交通违法扣12分和6分的有哪些条款

1、交通违法行为代码的第二位为记分分类代码

0 不记分

1 记1分

2 记2分

3 记3分

6 记6分

7 记12分

如:

1204 是指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

1款第1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扣2分,罚款 20~200元。

2、交通违法扣6分和12分的有如下条款:

1601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的 《法》第92条第1款第2种行为 6 500~2000 扣车 1602 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 《法》第92条第2款第2种行为 6 500~2000 扣车

1603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4项 6 200~2000 可以并处吊销

1604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法》第91条第1款第1种行为 6 200~500 暂扣1~3月

1605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法》第91条第2款第1种行为 6 500 暂扣3月

1606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 《法》第92条第1款 6 500~2000

1607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 《法》第50条1款、《法》第92条第2款、《条例》第55条第2项 6 500~2000

4601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 《条例》第82条第1项第1种行为、《法》第90条 6 20~200

4602 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 《条例》第82条第1项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6 20~200

4603 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条例》第82条第1项第3种行为、《法》第90条 6 20~200

4604 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道内停车的 《条例》第82条第1项第4种行为、《法》第90条 6 20~200 4605 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 《条例》第82条第4项第2种行为、《法》第90条 6 20~200

4606 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条例》第82条第5项、《法》第90条 6 20~200

1701 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法》第19条第一款、《条例》第28条、第90条 12 20~200

1702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法》第91条第1款第2种行为 12 并处 500~2000 暂扣3~6个月 拘留15天以下

1703 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法》第91条第2款第2种行为 12 并处2000 暂扣6个月 拘留15天以下

1704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法》第99条第1款第3种行为、《条例》第28条第5种行为 12 200~2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1705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第99条第3项 12 200~2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1706 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法》第99条第6项 12 200~2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1707 逾期3个月未缴纳罚款的 《法》第108条第1款 12 扣证

1708 连续两次逾期未缴纳罚款的 《法》第108条第1款 12 扣证

1709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法》第19条第4款、第99条第1款第1种行为、《条例》第104条第2项 12 200~2000 可以并处拘留15天以下

二、我的驾照是b2,去年扣了2分,今年要年审吗?

b2驾照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扣了2分,就需要在这个记分周期结束后的三十日内去接受年审,不是去年今年这种说法的。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第七十一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三、刚考的驾驶证能扣分吗

能扣。驾驶证从领取之日起,只要有违章就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扣分,扣分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驾驶证在实习期不能被扣满12分,扣满12分的注销驾照。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 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 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参考资料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